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盧國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上 訴 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吳詩敏律師 楊靖儀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 被上訴人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