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訴人即附帶 被上訴人 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森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寶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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