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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訴人即附帶 被上訴人 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森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寶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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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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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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