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江金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邱憲龍、林家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呂世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黃榮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參 加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參 加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呂世彬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順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附帶上訴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雄(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2年8月2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