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今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2,41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