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上訴人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正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上午11時30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