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度海商上字第7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18,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8,7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