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號
- 聲請人
- 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鵬今
- 相對人
-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固經勝訴判決確定,惟伊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乃聲請裁定停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3254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情。經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以109 年度建再易字第1 號裁定駁回確定,此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