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今 相 對 人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固經勝訴判決確定,惟伊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乃聲請裁定停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3254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情。經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以109 年度建再易字第1 號裁定駁回確定,此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