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甯馨、羅培毓、徐文祥
- 當事人林泰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林泰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綠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本院109 度重上字第1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4萬240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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