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賴秋香、甲鼎工程行、張靜惠、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明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秋香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上訴人 甲鼎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靜惠 被上訴人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蔡詠晴律師 陳正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