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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謝雨真

上訴人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秋香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上訴人
甲鼎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靜惠
被上訴人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蔡詠晴律師

陳正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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