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吳進億
- 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池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 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