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吳進億、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銘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吳進億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池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 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宜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