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楊政達、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曾東新、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康爾軒事業有限公司、游玉玲、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慶和興實業有限公司、呂謝清香、英屬維京群島商Loyal Group Holding Co.,Ltd、廖振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 上 訴 人 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訴訟代理人 吳致頤律師 被上訴人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新(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參 加 人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新 參 加 人 康爾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玲 參 加 人 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新 參 加 人 慶和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謝清香 參 加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Loyal Group Hold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廖振鐸 上列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