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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謝靜雯邱泰錄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 上訴人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德榮即誼隆汽車貨運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上 訴 人 徐德榮即誼隆汽車貨運行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勝輝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國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9,3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837元,上訴人僅繳納64,558元,尚欠繳32,27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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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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