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上 訴 人 徐德榮即誼隆汽車貨運行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勝輝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國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9,3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837元,上訴人僅繳納64,558元,尚欠繳32,27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