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蘇姿月、謝雨真、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洪玉蘭
- 上訴人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宜榮貨運有限公司法人、徐德榮即誼隆汽車貨運行、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人、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上 訴 人 徐德榮即誼隆汽車貨運行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上訴人 蘇勝輝 曾暘議 鄭文欽 張信鴻 曾筠櫻(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潘彥文(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上午11時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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