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洪玉蘭
- 上訴人
- 徐德榮即誼隆汽車貨運行
- 上訴人
-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徐德榮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 被上訴人
- 蘇勝輝
- 被上訴人
- 曾暘議
- 被上訴人
- 鄭文欽
- 被上訴人
- 張信鴻
- 被上訴人
- 曾筠櫻(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潘彥文(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清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上午11時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