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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蘇姿月謝雨真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 上訴人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宜榮貨運有限公司法人徐德榮即誼隆汽車貨運行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人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上 訴 人 徐德榮即誼隆汽車貨運行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上訴人 蘇勝輝 曾暘議 鄭文欽 張信鴻 曾筠櫻(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潘彥文(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上午11時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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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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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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