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謝雨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耀威儲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耀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被上訴人
莊棓旭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