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耀威儲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文耀
- 訴訟代理人
- 朱淑娟律師
- 被上訴人
- 莊棓旭
- 訴訟代理人
-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