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魏式璧、郭慧珊、賴文姍
- 當事人廖妙維、危青山、張國寶、彩虹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廖妙維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被上訴人 危青山 張國寶 彩虹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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