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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楊淑珍

上訴人
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同喬
上訴人
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被上訴人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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