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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何佩陵

上訴人
王國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麗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9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9萬2,8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9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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