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徐文祥

上訴人
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愛
上訴人
曾立賢

林婉莉(原名林羿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素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9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9762元,未據繳納,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