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魏式璧黃悅璇邱泰錄

上訴人
黃盈慈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上訴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上訴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110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11年6月7日委任黃清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有民事上訴狀及委任書可稽。上訴人上訴第三審所委任之黃清濱律師具相關法律專業知識,且為上訴人於第一審及第二審委任之律師,應明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5,709元,且於上訴理由狀亦已載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7萬5,709元,即得按該金額核計第三審裁判費並依法繳納。況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教示欄已載明「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等語。惟上訴人自111年6月7日具狀上訴後,已逾14日相當期間仍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依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不命上訴人補正,逕認其上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