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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蘇姿月謝雨真郭宜芳

再審原告
陳武鋕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再審被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張博勝

余銘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2行關於「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0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勞再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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