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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宏欽郭慧珊陳宛榆

上訴人
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來西亞商科藝工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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