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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09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何佩陵

再抗告人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向榮等3人間假扣押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0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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