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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黃國川李怡諄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 上訴人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09號 再抗告人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向榮等3人間假扣押事件,再抗告人對 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0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 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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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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