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9號
- 抗告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代理人
- 鄭鈞瑋律師
- 相對人
- Maersk A/S(原名Maersk Line A/S )
- 法定代理人
- Anne Pindborg
- 法定代理人
- Casper Munch
- 代理人
- 程學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海商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Anne Pindborg 、Casper Munch為相對人Maersk A/S(原名Maersk Line A/S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原名為「Maersk Line A/S 」,現已更名為「Maersk A/S」,其法定代理人原為Carloine Pontoppidan,其於110 年5 月1 日變更為Anne Pindborg 、Casper Munch,有其提出之委任狀、公證書暨中譯本可稽(見本院卷第227至235 頁),相對人於110 年10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