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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甯馨林雅莉何悅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9號

抗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相對人
Maersk A/S(原名Maersk Line A/S )
法定代理人
Anne Pindborg
法定代理人
Casper Munch
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海商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Anne Pindborg 、Casper Munch為相對人Maersk A/S(原名Maersk Line A/S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原名為「Maersk Line A/S 」,現已更名為「Maersk A/S」,其法定代理人原為Carloine Pontoppidan,其於110 年5 月1 日變更為Anne Pindborg 、Casper Munch,有其提出之委任狀、公證書暨中譯本可稽(見本院卷第227至235 頁),相對人於110 年10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9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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