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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李怡諄

上訴人
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飛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7,22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9,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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