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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甯馨林雅莉何悅芳

上訴人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禎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嘉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菁律師
被上訴人
協正興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吳啓忠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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