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志禎
- 訴訟代理人
- 舒瑞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嘉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菁律師
- 被上訴人
- 協正興鐵工廠
- 法定代理人
- 吳啓忠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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