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
- 上訴人
- 錢富春
裘建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2月15日110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9,63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5,74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