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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6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黃國川

上訴人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律師
被上訴人
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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