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黃宏欽
- 法定代理人彭永雄、羅清林、陳勇勝
- 上訴人基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大林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法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基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永雄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上訴人 大林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清林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複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參 加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陳卿榮 郭庭甫 郭岱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法定代理人董瑞斌」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陳勇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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