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魏式璧楊國祥徐彩芳

上訴人
林居寶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律師
複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
上訴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Ο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部分是否成立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消上字第2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該事件歷審判決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本院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