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林居寶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湘閔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慧盈律師
- 上訴人
-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星澄
- 訴訟代理人
- 許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Ο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部分是否成立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消上字第2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該事件歷審判決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本院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