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號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號
- 上 訴 人
-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岳勳
- 上 訴 人
-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張名諒
- 上 訴 人
-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沛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江培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本院110 年度重上字第2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