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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字第23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許明進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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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霖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2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21,4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0,396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8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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