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黃國川陳宛榆郭慧珊

上訴人
陳榮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簡新寬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916,187元(計算式: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4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485.26平方公尺×上訴人起訴時之應有部分為21/60=9,916,1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為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請求分割土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8,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9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