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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9號

沒收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甯馨林雅莉何悅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訴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參加人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杜昀浩律師
被上訴人
劉清良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康進益律師

       黃有衡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沒收訂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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