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王國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登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忠信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2月23日110年度重上字第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1,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