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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上訴人
王國榮
訴訟代理人
王登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忠信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2月23日110年度重上字第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1,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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