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黃明田
- 被上訴人
- 黃謙德
黃余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75,10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6,000元/㎡×面積(450.01+844.18+281.27)㎡×權利範圍385/1350+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486,335元=8,675,101元,以4捨5入計算】,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0,39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