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旭彩貿易有限公司、吳聖博、冠學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楊右稜、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讚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旭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博 上 訴 人 冠學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右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上訴人 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衛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