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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楊淑珍

上訴人
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同喬
上訴人
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1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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