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同喬
- 上訴人
- 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1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