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宋宸鏞、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楊淑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宸鏞 訴訟代理人 宋穎玟律師 被上訴人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陳星宇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 登記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