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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合夥利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蘇姿月劉傑民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

  • 上訴人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蔡百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 送達代收人 楊寶月 住○○市○○ 區○○○路00號0樓 被上訴人 蔡百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23,2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 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 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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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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