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呂春愛、曾立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愛 上 訴 人 曾立賢 林婉莉(原名林羿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素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9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9762元,未據繳納,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規定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