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春愛
- 上訴人
- 曾立賢
林婉莉(原名林羿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素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9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9762元,未據繳納,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