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7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訴訟代理人
- 尚宗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穎
- 被上訴人
- 黃秀鳳
- 上訴人
- 頂高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耆
- 訴訟代理人
- 呂康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5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黃秀鳳負擔二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秀鳳負擔三分之一」。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