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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7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上訴人
黃秀鳳
上訴人
頂高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耆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5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黃秀鳳負擔二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秀鳳負擔三分之一」。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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