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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魏式璧郭慧珊賴文姍

上訴人
顏秀雲
被上訴人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

廖建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遠距視訊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前開時點在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遠距視訊法庭應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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