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顏秀雲、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顏秀雲 被上訴人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 廖建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遠距視訊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前開時點在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遠距視訊法庭應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