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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魏式璧郭慧珊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 上訴人
    顏秀雲
  • 被上訴人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顏秀雲 被上訴人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 廖建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遠距視訊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前開時點在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遠距視訊法庭應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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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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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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