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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再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甯馨何悅芳林雅莉
  • 法定代理人
    陳吳秀珍、陳芷芸、陳亜吟

  • 上訴人
    葉美吟
  • 被上訴人
    健美營行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樂富髮健有限公司法人康樂麗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緯振陳瑩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16號 再審原告 葉美吟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 再審被告 健美營行二股份有限公司 樂富髮健有限公司 康樂麗多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吳秀珍 兼康樂麗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芷芸 康樂麗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亜吟 再審被告 陳緯振 陳瑩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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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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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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