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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蘇姿月謝雨真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 上訴人
    鄭育臣
  • 被上訴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鄭育臣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胡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統聯客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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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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