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蘇聖峯、黃信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被上訴人 黃信惟 洪睿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此有送 達證書及本院查詢表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09頁至第215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