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抗字第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謝靜雯洪能超邱泰錄

抗告人
胡軒瑜
相對人
愷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高紹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原法院以其聲請無從准許而裁定駁回,核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後,雖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釋明,然上開資料僅能證明抗告人名下並無需登記之財產,且於109年度收入為新臺幣104,744元,仍無以釋明聲請人現確無資力,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此外,抗告人又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勞抗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