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勞聲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頂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即頂堡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明
- 相對人
- 李易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為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所明定。是關於訴訟費用額之確定,專屬本案訴訟第一審受訴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勞上第13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業已判決確定,聲請人對此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上開規定,自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