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
- 上訴人
-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金塗
- 訴訟代理人
- 郭季榮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清芳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建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主張與答辯之事實核與原判決記載相同,爰依上開規定引用之。上訴人於原審求為判命: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0,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0,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簽訂工程合約,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攬「碳材料生產工廠主變電所增建遮棚暨廠區路名指標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及系爭工程合約),契約總價金150 萬元,工程期限自108 年8 月2 日起至同年10月30日止,工程施作範圍分為「主變電所增建遮棚」、「廠區路名指標」兩大部分。
㈡上訴人已於108 年11月27日領取第一期工程款901,716 元。
㈢系爭工程全部於108 年12月14日完工,並經被上訴人驗收合格,上訴人原可領取工程尾款為588,288 元,惟被上訴以工程逾期完工29天為由,扣款130,500 元
㈣兩造簽訂系爭工程合約時,被上訴人主變電所業已完工,主變壓器已開始運轉,被上訴人拒絕停止主變壓器運轉讓上訴人施作主變電所增建遮棚工程,於施工期間亦未曾同意上訴人以施工架滿鋪的方式進行施工。
㈤上訴人嗣後在主變壓器持續運轉,且未以施工架滿鋪之施工方式施作主變電所增建遮棚工程完畢。
四、本件爭點:被上訴得否以系爭工程逾期完工29天為由扣款130,500 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30,500 元本息,有無理由?
五、經查:
㈠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因本院所持理由與原判決相同,爰依上開規定引用之。
㈡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拒絕停止主變壓器運轉,或同意上訴人以施工架滿鋪之方式施作主變電所增建遮棚工程,干擾上訴人施工,上訴人自得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1條第1 項第4 款申請展延工期29天云云。惟兩造於系爭工程合約第11條第1項第4 款,約定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申請核延工期之要件為:因被上訴人或第三者之施工所發生之干擾、牴觸或遲延而確實影響上訴人工期,有系爭工程合約在卷可稽(見原審審建卷第16頁),上訴人前述主張展延工期之事由,核與兩造約定「因被上訴人或第三者之施工」致影響工期事由無涉,其主張自不足採。況兩造簽訂系爭工程合約時,被上訴人主變電所業已完工,主變壓器已開始運轉,上訴人嗣後亦在主變壓器持續運轉,且未以施工架滿鋪之施工方式施作主變電所增建遮棚工程完畢,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4頁),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復僅曾以:中空版提送計畫書,檢驗報告年限過期,未註明材質名稱,需要重新提送,送檢試驗報告需要15個工作天,送審核准及備料需要10個工作天,共25個工作天等語為由,向被上訴人申請展延工期遭拒,並未曾以其所主張之上述事由向被上訴人申請展延工期,有上訴人所提工程延期申請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 頁),其主張被上訴人拒絕停止主變壓器運轉,或同意上訴人以施工架滿鋪之方式施作主變電所增建遮棚工程,上訴人自得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1條第1 項第4 款申請展延工期29天云云,自難憑採。被上訴人以系爭工程逾期完工29天為由扣款130,500 元,即有所據。至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吳嘉宏及孔茛尹,欲證明被上訴人拒絕停止主變壓器運轉,或同意上訴人以施工架滿鋪之方式施作主變電所增建遮棚工程乙節(見本院卷第80頁),業經被上訴人自認在卷,並為兩造不爭執如前述,則本件自無傳喚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求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130,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