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祐茂能源有限公司、陳榮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09號 再抗告人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向榮等3人間假扣押事件,再抗告人對 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0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 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