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74號再 抗告 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慶輝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宋宗龍等人間給付資遣費等強制執行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再抗告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再抗告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