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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甯馨羅培毓何悅芳

  • 原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74號再 抗告 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慶輝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宋宗龍等人間給付資遣費等強制執行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再抗告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再抗告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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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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